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首页 > 专题 > 资源环境价格改革专栏
河北省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

6月3日,河北省发展改革委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并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提出了贯彻执行978号文件精神的四条具体措施。

一是取消了氯碱企业生产用电电价优惠。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采用离子膜工艺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价格,在原电价基础上南、北网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05元、0.0082元;采用普通工艺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价格,在现行电价基础上南网每千瓦时提高0.0235元。自2011年6月1日起,全省氯碱企业生产用电价格,全部改按国家颁布的河北省目录电价表中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类电价标准执行。

二是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并进一步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对全省已公布的限制类和淘汰类生产设备仍在使用的,自2010年6月1日起,将限制类生产设备用电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元;淘汰类生产设备用电的加价标准,不分行业一律按每千瓦时0.40元执行。同时要求各地市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生产设备的动态甄别工作。

三是对超能耗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能耗超过国家和河北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超过部分的电量,在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30元。超过限额且未达到一倍的,超过部分电量,在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10元。

四是建立电能交易定期报告制度。加强对电能交易的监管,电网企业要每季度初20个工作日内,通过召开电能交易信息披露会形式,上报上一季度电能交易对象、电量、价格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