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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我国生活垃圾处理及收费情况

为全面了解垃圾处理及收费工作进展情况,今年4月,我们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了相关信息定期统计制度。从各地报送情况显示,2007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垃圾处理收费工作,改革征收方式,扩大征收范围,垃圾处理收费征收比例和收缴率均有所提高,收费额明显上升,垃圾处理收费工作取得一定进展。

一、垃圾处理基本情况

2007年全国城市和县城年产生生活垃圾约2.2亿吨,其中,城市约1.5亿吨,县城约0.7亿吨,城市和县城合计无害化处理率约为45%。2007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量为1.2亿吨,其中,无害化处理量9400万吨,卫生填埋、焚烧和堆肥处理比例分别为82%、15%和3%,城市无害化处理率约为62%。县城生活垃圾处理量2755万吨,无害化处理量496万吨,90%以上是采取卫生填埋处理,无害化处理率约为7%。全国655个城市中已建成460座、1635个县城中建成137座无害化处理设施。

二、垃圾处理收费情况

(一)收费金额。2007年,除辽宁、黑龙江和海南三省外,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额约38亿元,较2005年增加18亿元。征收额在1亿元以上的有11个,分别是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其中,在2亿元以上的有:上海4.43亿元、江苏2.35亿元、山东2.25亿元、湖北3.83亿元、广东9.70亿元。36个大中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额约20亿元。

(二)开征范围。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7年底,约有380多个城市开征垃圾处理费,按全国655个城市计算,全国垃圾处理费开征比例约为60%左右,比2005末提高约20个百分点,县城开征比例约为30%。各地开征情况进展不一,如湖北省城市和县城均已开征,陕西和甘肃所有城市全部开征,江苏、浙江和河南70%城市开征垃圾处理费。

(三)征收对象和收费标准。各地针对不同征收对象分类制定收费标准。据不完全统计,对居民家庭收费标准为每户每月约在1-10元之间;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征收垃圾处理费按单位人数或其产生垃圾的容量、重量收取,实际征收标准差异较大;建筑垃圾一般按每吨4-8元收取;有些地方也对生产经营场所产生的垃圾收费,一般按经营面积收费。36个大中城市居民垃圾处理费平均收费标准为每户每月6元,暂住人口为每人每月2.5元,其中厦门、深圳和重庆三市居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较高,分别为每户每月10元、13.5元和8元;长沙、贵阳居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较低,分别为每户每月2元、1-2元。

    (四)征收方式和收缴率。2007年以来,各地积极探索改革征收方式,采取依托物业公司、供水、电、气企业,以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等为载体,代收代缴的方式实施收费,降低了收费成本,提高了收缴率。2007年各地垃圾处理费平均收缴率约为50%左右,比2005年末的40%有较大提高。江苏无锡市对居民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其他企事业单位委托相关职能部门代收代缴,征收率为80%以上;湖北宜昌市在2007年改变了征收方式,居民垃圾处理费改由自来水公司随水费一并代收,一户一表居民垃圾处理费按月随水费一同缴纳,征收方式改变后,收缴率由原来的50%提高到现在的80%;广东中山市采取与水费联合收取,收缴率为96%;乌鲁木齐市从2007年11月起,实行垃圾处理费与城市供水水费捆绑收取,由供水企业代收代缴,征收率明显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