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首页 > 专题 > 资源环境价格改革专栏
河北省提高钢铁行业差别电价加价标准

为促使省内落后钢铁产能尽快退出市场,提高钢铁行业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环保水平,近日,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标准的通知》(冀价管字[2008]29号),进一步提高钢铁行业淘汰类企业差别电价标准。《通知》规定,将钢铁行业的淘汰类装备用电加价标准自2008年5月1日起提高到0.3元/千瓦时,2009年1月1日起提高到0.4元/千瓦时,分别比国家统一加价标准高出0.1元/千瓦时和0.2元/千瓦时。同时要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差别电价政策的落实,禁止自行停止执行或降低标准。对2008年以前应执行差别电价而未执行的淘汰类、限制类企业装备用电,限期追缴差别电费。

据了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河北省签订的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责任书要求,河北省有569万吨炼铁、813万吨炼钢能力需在2010年底以前淘汰,任务较为艰巨。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钢铁行业淘汰类加价标准,对淘汰钢铁行业落后产能,鼓励和促进行业优化整合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