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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电力市场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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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管体制

美国电力监管实行联邦和州两级体制。在联邦一级,负责电力行业监管的机构主要是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监管规则收录在公开发行的《联邦电力监管规定》中;在州一级,负责电力监管的机构主要是州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监管规则收录在各州《公用事业法典》中。尽管两级监管机构的职能有明确划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交叉重复。通常联邦监管机构只有在州监管机构不作为时才具体介入。当联邦和州监管机构对某个问题发生意见分歧时,联邦政府具有管理优先权。

二、监管对象

美国电力市场具有发电和售电领域的市场化、输电领域公用化的特征,其电力市场主要由四类企业构成:私营的公用电力公司、独立发电商、地方政府拥有的市政电力公司和农民拥有的合作性质的电力公司以及联邦政府拥有的6个电力(水电)管理局。电力监管主要是针对私营的公用电力公司和独立发电商,其他两类电力企业不受监管。

三、监管内容

美国对电力市场的监管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电力市场准入的监管。在美国联邦和各州的电力及能源法中,对电力市场的准入作了详细规定:除非得到监管机构的许可,任何个人或机构都不得建设新的电站或扩建老电站,不得新建、扩建、改造电网项目,或者中止现有电网的运行。火电项目、配电网的建设和配电、零售业务的许可由各州监管机构批准,水电和核电项目、提供跨州输电业务以及从事电力批发业务的许可由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批准。除了对电力业务实行准入管理外,调度交易机构的设立和收费标准,电力企业的兼并、重组和证券发行,发电厂与公用电力公司签订的长期购电合同以及从事相关电力交易的资格等,都要得到监管机构的审查批准。二是对电力企业的价格监管。凡是跨州的输电业务和电力批发业务,其电价核定由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负责;凡是提供配电及州内电力零售业务,电价核定由各州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负责。未经核定的电价,一律不合法。三是对电力企业的利润管制。美国电力产业中的75%为私人所有,在政府的严格监管下,电力供应价格一向较欧洲国家低(但比中国等发展中国家高),且轻易不得提价,输电的利润率十分有限,各电力公司的准许回报率通常都在10%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