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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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具体职责:
(一)分析国内外价格走势,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和国内外重要商品价格变动,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的预期调控目标,研究提出综合运用价格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以及法律、行政等手段调控市场,保持价格总水平和重要商品价格基本稳定的政策建议。

(二)研究起草价格、收费方面的法规和规章草案,规范政府价格行为、经营者价格行为;分析、编制、发布价格信息和重要商品、服务价格指数,引导市场预期。
(三)研究提出修订中央政府定价目录的建议,审定地方政府定价目录,及时修订调减,逐步减少政府定价范围。
(四)负责推进价格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健全价格调节基金、物价补贴联动机制、相关利益调节机制等价格改革配套机制。研究提出中央政府管理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国家机关收费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研究提出政府管理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的管理原则和作价办法。
(六)拟订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收费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拟订少数中央政府管理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

(八)组织对农产品、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和监审。
(九)指导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部门的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指导行业组织开展价格自律;组织指导价格评估、鉴证、认证工作。
(十)组织纳入中央定价目录的价格听证工作。
(十一)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处级机构:
    综合处,政策法规和宣传处,成本调查监审处,分析预测处,农产品价格处,电力煤炭价格处,石油天然气和水资源价格处,服务价格处,收费管理处。